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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墨家學派的邏輯系統 《墨經》的邏輯系統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三物論和‘說’。三物論是系統的理論基礎,它雖然不告訴我們怎么進行推理,但提出有效推理要遵守的規律。‘說’是推理,它包括《墨經》提出的各種具體論法。在討論三物論和說之前,我們首先得說明‘辯’、‘名’與‘辭’的概念。 首先我們來了解系統的目的,即‘辯’。《墨經》很明顯地提出辯的廣泛用途: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 《小取》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辯的目的并不僅僅是要說服對方,更是要追求事實,了解事物的同和異。《墨經》的一個主要任務是告訴我們具體的怎么去進行辯。 其次,我們要了解系統的最基本的邏輯范疇,即‘名’。
名稱有三種:達名、類名、私名。達名指萬物的通稱,類名是同類事物的名稱(如“馬”)即普遍詞項,私名是具體事物專用的名稱(如“臧”)即單一詞項。 最后,我們要知道什么樣的命題可以作為推理的前提,即‘辭’。
‘辭’是用來表達意思,相當于命題或語句。 《墨經》中‘辭’的概念很廣泛,這對整個邏輯系統產生了嚴重的問題,即“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周而一不周”與“一是而一非”的矛盾。這些矛盾都是從形式相同的前提得出形式相反的結論。《墨經》并不逃避此問題,但也沒有解決它。第一,《墨經》沒有對科學事實命題與價值命題加以區分。《小取》提出很多例子,如:
光從形式來看,這兩個推理應該是一樣的,反而它們的推論正好相反。第二,《墨經》沒有對語言進行足夠的分析,命題缺少足夠的限制避免自然語言會給邏輯形式帶來的缺陷。《小取》又提出一個與上述相反的例子:
‘讀書’不是‘書’,但是‘喜歡讀書’是‘喜歡書’,這似乎是很自然的陳述,并且在自然語言當中這推理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對于語言本身進行分析的話,我們卻會發現這個推理嚴格地說是不對的。我們不能說‘讀書’是‘書’,因為‘讀書’不等于‘書’;這是很明顯的。但是實際上嚴格地說‘喜歡讀書’也不等于‘喜歡書’,所以不能說‘喜歡讀書’是‘喜歡書’。 事實命題與價值命題的混合與對自然語言分析的不足使得邏輯的形式不容易被看出。 1.三物論 三物論是墨家辨論系統的核心,是由故、理、類組成的。 (1)故(前提)
‘故’的定義很明確,是原因,也可以作為一個推理的前提。分小故(必要條件)與大故(充分條件)。小故是一現象所倚賴的條件的一部分(“體也”),例如尺(一尺長的直線)必有兩端,而有兩端未必有尺。大故是一現象所依賴的條件的總和,例如只要看,必定會看到東西。 (2)理 ‘理’在《墨經》中缺少一個明確的定義,但從其他地方可以看出它的意思,如:
這就是說,判斷批評是對還是不對是根據它有沒有客觀道理,而不在于批評的多少。因此,可看出‘理 ’是指客觀的道理。 (3)類 ‘類’的概念在墨子的邏輯系統站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墨子的系統不說A屬于B,而說A與B同類,這等于說A,B都屬于某類C。《墨經》在區別各種‘同’的時候給類同下了定義:
這個定義實際上只告訴我們‘類同’不同于其它‘同’(二名一實的同、都屬于一個整體的同、同處一地的同),并且‘有以同’。但《經下》還舉例說明類的概念:
由此可見‘類同’就是指‘法’(共同性質)相同。方形的事物雖然可以分成木的、石的等等,但都仍然屬于‘方物’這一類。因此,‘類同’只要求事物有一個共同的性質就可以組成一類。‘說’(推理)都必須得尊重‘類’的概念。
故、理、類三物是立辭的充分與必要條件,這就是說三物是推出結論的三個前提。有效的推論必須從前提出發,以客觀道理進行,并遵守‘類’的概念。要是沒有前提,推論就是胡說;不根據客觀道理進行推論也會受困;不根據對類的同異的正確理解推論更會帶來困難。 三物論是一個完全抽象的概念,它并不會告訴我們怎么進行推理,但告訴我們正確的推理要遵守的原則。我們要注意,三物論很明確地說三物缺一不可。我們不能只有前提與推理,我們在任何推論都必須得“明于其類”。因此,三物論雖然‘私名’(單一詞項)可以作推論的對象,但推論本身是類與類之間的推論。 2.說(推理)
‘說’就是把一個‘辭’(即命題)所以能成立的理由、論據闡述出來的論證 。‘說’是在《經下》出現最多的概念,《經下》的幾乎每一條最后有‘說在…’提出前段話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小取》有一段話提出了‘說’中的七個具體論法。雖然有的論法并沒有得到詳細的解釋,但由于它們在這段話的出現,它們無疑是辯論的具體方法。另外,‘止’與‘擢’ 雖然在《小取》的這段話沒有出現,但在《經上下》有詳細的介紹,因此它們也是‘說’中的具體論法。 ‘說’中的具體論法如下: (1)或
雖然只有這個定義,但是由于它在《小取》的位置我們知道它是一種具體論式。實際上這幾個字是足夠確定‘或’式推論的本質。《墨經》經常用‘或’設選言命題 ,其目的很明顯地是從‘A或B,并且非A’得出結論‘B’,這就是‘或’作為論式的形式。因此‘或’顯然是一種有必然性的演繹推理。 (2)假
‘假’是假設,把一個假言命題作為前提推出結論。雖然‘假’在《經下》中也出現過 ,但《經下》的定義并不給‘假’作為論法加以說明。而雖然‘今不然’是指假言命題的性質,實際上理解了假言命題的性質就等于理解了假言推理的推論。雖然它的推理過程沒有被明確地提出,‘假’在本質上也是一種有必然性的演繹推理。 (3)效
‘效’是指出一個標準(法),看所效之物是否符合此標準得出是或非的結論。例如 :矩是方之法,凡符合矩之法的,就可推之為方物;凡不符合矩之法的,就不是方物。因此效式推理很明顯的可以視為(廣義的)三段論,如: 凡符合矩之法的是方物,并且長方形是符合矩之法的,因此長方形是方物。因此效的形式是:凡A是B,并且C是A,因此C是B。(即Barbara) 凡不符合矩之法的不是方物,并且圓形是不符合矩之法的,因此圓形不是方物。凡A′不是B, 并且C是A′,因此C不是B。(即Celerant) 由此可見,‘效’也完全是一種有必然性的演繹推理。 (4)辟
‘辟’就是比喻,為了使一個推理清楚明白而提出另一個類似的對方會承認的推理。《小取》又關于‘辟’寫道:“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根據‘類’的定義,二物同類(即‘有以同’)必須有共同的特點,但也可能有不同之處(‘不率遂同’),所以‘辟’有‘行而異’的問題。因此雖然在辯論當中這種方法是有說服力的,但作為邏輯學來看它是很缺少必然性的,可以把它視為一種類比推論,但實際上它屬于辯論而不屬于邏輯學。 (5)侔
‘侔’的意思是類似的‘辭’相互發明。《小取》舉了幾個例子,如:‘狗,犬也’與‘殺狗,殺犬也’ 。這兩個‘辭’相比而俱行 ,因為‘狗’與‘犬’重同(二名一實)。可見‘侔’是一種演繹性的直接推論方式。《小取》還提醒我們,“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侔’與‘辟’相同只能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以免‘轉而危’。 (6)援
‘援’是說,對方認為正確的,我也可以把它看為正確的。如果把對方的話當作前提得出自己的結論,這個結論應該得到對方的承認,這是一個很有說服力的辯論方法手段。‘援’也不應該理對方的話太原,以免‘遠而失’。作為邏輯學來看,‘援’的意思是任何已經被承認的命題可以做為新的推論的前提,得出新的結論。 (7)推
‘推’是指提出與對方同類的命題得出對方不能接受的結論。提出的命題必須跟對方的命題本質相同,以免‘流而離本’。‘推’是一種歸謬法,把與對方主張的類似的命題作為前提,推出矛盾。在辯論中這是一個很有說服力的手段,它讓對方陷入自相矛盾,使得他不得不接受自己的觀點。墨子特別善于使用這個論法,在《墨子》中有不少例子,如:
(8)止
‘止’是舉例子反駁對方的觀點。‘彼’舉了一個例子說明事物是一個樣子,那么‘我’就舉一個例子說明事物不是這個樣子。跟其他論法不同,‘止’在《墨經》出現了兩次;我們還有:
這兩條必須同時解釋。《經下》的“說在同”是指同類,從《經說下》可看出這是指‘是’與‘此’同類。《經說下》中我們有‘此’、‘是’、‘其然’;這些字可以代替適當的詞項。我們把‘其然’命名為a,‘此’為b,‘是’為c,那么我們就有:
c與b同類 用我們的符號,這就是:
Abc 因此,‘彼’的觀點是Aab,Abc├Aac,即亞里士多德的Barbara式推論。《墨經的形式邏輯》雖然對‘彼’的觀點得出一樣的結論,但還提出‘我’的觀點相當于Camestres。而我認為《墨經》用‘疑’這個字很恰當,我們只能懷疑c是a,并不能得出演繹性的結論。在一些情況下Oab意味著c不是a,但是在一些情況下Oab而c仍然是a 。 《墨經》對“止”的解釋十分詳細,而且通過用字代替詞項很清楚地寫下對邏輯形式的結論。 (9)擢
‘擢’是典型分析。《經下》的意思是說,‘擢’的結論是有理由的而且沒有理由懷疑的。這就是說,結論是由分析具體例子得來的;所有的例子支持我們的結論,所以我們不應該懷疑它。由此可見‘擢’是一種歸納法。 《經說下》提出‘擢’式的具體例子:臧得了一種病,死了。用歸納法從臧的死這個別的例子推出,得了這種病的人都會死的。后來春得了這種病,就可以推出春必死,這是一種演繹性的推論。由此可見,‘擢’是從個別的事物推出個別的事物。
1 “之名”舊作“文多”,從孫詒讓校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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