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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墨家学派的逻辑系统 《墨经》的逻辑系统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三物论和‘说’。三物论是系统的理论基础,它虽然不告诉我们怎么进行推理,但提出有效推理要遵守的规律。‘说’是推理,它包括《墨经》提出的各种具体论法。在讨论三物论和说之前,我们首先得说明‘辩’、‘名’与‘辞’的概念。 首先我们来了解系统的目的,即‘辩’。《墨经》很明显地提出辩的广泛用途: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 《小取》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辩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要说服对方,更是要追求事实,了解事物的同和异。《墨经》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告诉我们具体的怎么去进行辩。 其次,我们要了解系统的最基本的逻辑范畴,即‘名’。
名称有三种:达名、类名、私名。达名指万物的通称,类名是同类事物的名称(如“马”)即普遍词项,私名是具体事物专用的名称(如“臧”)即单一词项。 最后,我们要知道什么样的命题可以作为推理的前提,即‘辞’。
‘辞’是用来表达意思,相当于命题或语句。 《墨经》中‘辞’的概念很广泛,这对整个逻辑系统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即“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周而一不周”与“一是而一非”的矛盾。这些矛盾都是从形式相同的前提得出形式相反的结论。《墨经》并不逃避此问题,但也没有解决它。第一,《墨经》没有对科学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加以区分。《小取》提出很多例子,如:
光从形式来看,这两个推理应该是一样的,反而它们的推论正好相反。第二,《墨经》没有对语言进行足够的分析,命题缺少足够的限制避免自然语言会给逻辑形式带来的缺陷。《小取》又提出一个与上述相反的例子:
‘读书’不是‘书’,但是‘喜欢读书’是‘喜欢书’,这似乎是很自然的陈述,并且在自然语言当中这推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对于语言本身进行分析的话,我们却会发现这个推理严格地说是不对的。我们不能说‘读书’是‘书’,因为‘读书’不等于‘书’;这是很明显的。但是实际上严格地说‘喜欢读书’也不等于‘喜欢书’,所以不能说‘喜欢读书’是‘喜欢书’。 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混合与对自然语言分析的不足使得逻辑的形式不容易被看出。 1.三物论 三物论是墨家辨论系统的核心,是由故、理、类组成的。 (1)故(前提)
‘故’的定义很明确,是原因,也可以作为一个推理的前提。分小故(必要条件)与大故(充分条件)。小故是一现象所倚赖的条件的一部分(“体也”),例如尺(一尺长的直线)必有两端,而有两端未必有尺。大故是一现象所依赖的条件的总和,例如只要看,必定会看到东西。 (2)理 ‘理’在《墨经》中缺少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从其他地方可以看出它的意思,如:
这就是说,判断批评是对还是不对是根据它有没有客观道理,而不在于批评的多少。因此,可看出‘理 ’是指客观的道理。 (3)类 ‘类’的概念在墨子的逻辑系统站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墨子的系统不说A属于B,而说A与B同类,这等于说A,B都属于某类C。《墨经》在区别各种‘同’的时候给类同下了定义:
这个定义实际上只告诉我们‘类同’不同于其它‘同’(二名一实的同、都属于一个整体的同、同处一地的同),并且‘有以同’。但《经下》还举例说明类的概念:
由此可见‘类同’就是指‘法’(共同性质)相同。方形的事物虽然可以分成木的、石的等等,但都仍然属于‘方物’这一类。因此,‘类同’只要求事物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就可以组成一类。‘说’(推理)都必须得尊重‘类’的概念。
故、理、类三物是立辞的充分与必要条件,这就是说三物是推出结论的三个前提。有效的推论必须从前提出发,以客观道理进行,并遵守‘类’的概念。要是没有前提,推论就是胡说;不根据客观道理进行推论也会受困;不根据对类的同异的正确理解推论更会带来困难。 三物论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概念,它并不会告诉我们怎么进行推理,但告诉我们正确的推理要遵守的原则。我们要注意,三物论很明确地说三物缺一不可。我们不能只有前提与推理,我们在任何推论都必须得“明于其类”。因此,三物论虽然‘私名’(单一词项)可以作推论的对象,但推论本身是类与类之间的推论。 2.说(推理)
‘说’就是把一个‘辞’(即命题)所以能成立的理由、论据阐述出来的论证 。‘说’是在《经下》出现最多的概念,《经下》的几乎每一条最后有‘说在…’提出前段话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小取》有一段话提出了‘说’中的七个具体论法。虽然有的论法并没有得到详细的解释,但由于它们在这段话的出现,它们无疑是辩论的具体方法。另外,‘止’与‘擢’ 虽然在《小取》的这段话没有出现,但在《经上下》有详细的介绍,因此它们也是‘说’中的具体论法。 ‘说’中的具体论法如下: (1)或
虽然只有这个定义,但是由于它在《小取》的位置我们知道它是一种具体论式。实际上这几个字是足够确定‘或’式推论的本质。《墨经》经常用‘或’设选言命题 ,其目的很明显地是从‘A或B,并且非A’得出结论‘B’,这就是‘或’作为论式的形式。因此‘或’显然是一种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 (2)假
‘假’是假设,把一个假言命题作为前提推出结论。虽然‘假’在《经下》中也出现过 ,但《经下》的定义并不给‘假’作为论法加以说明。而虽然‘今不然’是指假言命题的性质,实际上理解了假言命题的性质就等于理解了假言推理的推论。虽然它的推理过程没有被明确地提出,‘假’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 (3)效
‘效’是指出一个标准(法),看所效之物是否符合此标准得出是或非的结论。例如 :矩是方之法,凡符合矩之法的,就可推之为方物;凡不符合矩之法的,就不是方物。因此效式推理很明显的可以视为(广义的)三段论,如: 凡符合矩之法的是方物,并且长方形是符合矩之法的,因此长方形是方物。因此效的形式是:凡A是B,并且C是A,因此C是B。(即Barbara) 凡不符合矩之法的不是方物,并且圆形是不符合矩之法的,因此圆形不是方物。凡A′不是B, 并且C是A′,因此C不是B。(即Celerant) 由此可见,‘效’也完全是一种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 (4)辟
‘辟’就是比喻,为了使一个推理清楚明白而提出另一个类似的对方会承认的推理。《小取》又关于‘辟’写道:“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根据‘类’的定义,二物同类(即‘有以同’)必须有共同的特点,但也可能有不同之处(‘不率遂同’),所以‘辟’有‘行而异’的问题。因此虽然在辩论当中这种方法是有说服力的,但作为逻辑学来看它是很缺少必然性的,可以把它视为一种类比推论,但实际上它属于辩论而不属于逻辑学。 (5)侔
‘侔’的意思是类似的‘辞’相互发明。《小取》举了几个例子,如:‘狗,犬也’与‘杀狗,杀犬也’ 。这两个‘辞’相比而俱行 ,因为‘狗’与‘犬’重同(二名一实)。可见‘侔’是一种演绎性的直接推论方式。《小取》还提醒我们,“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侔’与‘辟’相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以免‘转而危’。 (6)援
‘援’是说,对方认为正确的,我也可以把它看为正确的。如果把对方的话当作前提得出自己的结论,这个结论应该得到对方的承认,这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辩论方法手段。‘援’也不应该理对方的话太原,以免‘远而失’。作为逻辑学来看,‘援’的意思是任何已经被承认的命题可以做为新的推论的前提,得出新的结论。 (7)推
‘推’是指提出与对方同类的命题得出对方不能接受的结论。提出的命题必须跟对方的命题本质相同,以免‘流而离本’。‘推’是一种归谬法,把与对方主张的类似的命题作为前提,推出矛盾。在辩论中这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手段,它让对方陷入自相矛盾,使得他不得不接受自己的观点。墨子特别善于使用这个论法,在《墨子》中有不少例子,如:
(8)止
‘止’是举例子反驳对方的观点。‘彼’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事物是一个样子,那么‘我’就举一个例子说明事物不是这个样子。跟其他论法不同,‘止’在《墨经》出现了两次;我们还有:
这两条必须同时解释。《经下》的“说在同”是指同类,从《经说下》可看出这是指‘是’与‘此’同类。《经说下》中我们有‘此’、‘是’、‘其然’;这些字可以代替适当的词项。我们把‘其然’命名为a,‘此’为b,‘是’为c,那么我们就有:
c与b同类 用我们的符号,这就是:
Abc 因此,‘彼’的观点是Aab,Abc├Aac,即亚里士多德的Barbara式推论。《墨经的形式逻辑》虽然对‘彼’的观点得出一样的结论,但还提出‘我’的观点相当于Camestres。而我认为《墨经》用‘疑’这个字很恰当,我们只能怀疑c是a,并不能得出演绎性的结论。在一些情况下Oab意味着c不是a,但是在一些情况下Oab而c仍然是a 。 《墨经》对“止”的解释十分详细,而且通过用字代替词项很清楚地写下对逻辑形式的结论。 (9)擢
‘擢’是典型分析。《经下》的意思是说,‘擢’的结论是有理由的而且没有理由怀疑的。这就是说,结论是由分析具体例子得来的;所有的例子支持我们的结论,所以我们不应该怀疑它。由此可见‘擢’是一种归纳法。 《经说下》提出‘擢’式的具体例子:臧得了一种病,死了。用归纳法从臧的死这个别的例子推出,得了这种病的人都会死的。后来春得了这种病,就可以推出春必死,这是一种演绎性的推论。由此可见,‘擢’是从个别的事物推出个别的事物。
1 “之名”旧作“文多”,从孙诒让校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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