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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墨家学派的逻辑系统

  《墨经》的逻辑系统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三物论和‘说’。三物论是系统的理论基础,它虽然不告诉我们怎么进行推理,但提出有效推理要遵守的规律。‘说’是推理,它包括《墨经》提出的各种具体论法。在讨论三物论和说之前,我们首先得说明‘辩’、‘名’与‘辞’的概念。

  首先我们来了解系统的目的,即‘辩’。《墨经》很明显地提出辩的广泛用途: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 《小取》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辩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要说服对方,更是要追求事实,了解事物的同和异。《墨经》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告诉我们具体的怎么去进行辩。

  其次,我们要了解系统的最基本的逻辑范畴,即‘名’。

“名,达、类、私。”《经上》
“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 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 ,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俪。”《经说上》

  名称有三种:达名、类名、私名。达名指万物的通称,类名是同类事物的名称(如“马”)即普遍词项,私名是具体事物专用的名称(如“臧”)即单一词项。

  最后,我们要知道什么样的命题可以作为推理的前提,即‘辞’。

“以辞抒意。”《小取》

  ‘辞’是用来表达意思,相当于命题或语句。

  《墨经》中‘辞’的概念很广泛,这对整个逻辑系统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即“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周而一不周”与“一是而一非”的矛盾。这些矛盾都是从形式相同的前提得出形式相反的结论。《墨经》并不逃避此问题,但也没有解决它。第一,《墨经》没有对科学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加以区分。《小取》提出很多例子,如: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是而然者’之一)
“盗人,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 (‘是而不然者’之一)

  光从形式来看,这两个推理应该是一样的,反而它们的推论正好相反。第二,《墨经》没有对语言进行足够的分析,命题缺少足够的限制避免自然语言会给逻辑形式带来的缺陷。《小取》又提出一个与上述相反的例子:

“读书非书也 ;好读书,好书也。”    (‘不是而然者’之一)

  ‘读书’不是‘书’,但是‘喜欢读书’是‘喜欢书’,这似乎是很自然的陈述,并且在自然语言当中这推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对于语言本身进行分析的话,我们却会发现这个推理严格地说是不对的。我们不能说‘读书’是‘书’,因为‘读书’不等于‘书’;这是很明显的。但是实际上严格地说‘喜欢读书’也不等于‘喜欢书’,所以不能说‘喜欢读书’是‘喜欢书’。

  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混合与对自然语言分析的不足使得逻辑的形式不容易被看出。

  1.三物论

  三物论是墨家辨论系统的核心,是由故、理、类组成的。

  (1)故(前提)

“故,所得而后成者。”《经上》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尺 端。
   大故,有之必然。若见之成见也。”《经说上》

  ‘故’的定义很明确,是原因,也可以作为一个推理的前提。分小故(必要条件)与大故(充分条件)。小故是一现象所倚赖的条件的一部分(“体也”),例如尺(一尺长的直线)必有两端,而有两端未必有尺。大故是一现象所依赖的条件的总和,例如只要看,必定会看到东西。

  (2)理

  ‘理’在《墨经》中缺少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从其他地方可以看出它的意思,如:

“诽之可否,不以众寡。说在可非。”《经下》
“诽:论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虽多诽,其诽是也。其理不可诽,虽少诽,非也。今也谓多诽者不可,是犹以长论短。”《经说下》

  这就是说,判断批评是对还是不对是根据它有没有客观道理,而不在于批评的多少。因此,可看出‘理 ’是指客观的道理。

  (3)类

  ‘类’的概念在墨子的逻辑系统站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墨子的系统不说A属于B,而说A与B同类,这等于说A,B都属于某类C。《墨经》在区别各种‘同’的时候给类同下了定义:

“同:重、体、合、类。”《经上》
“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经说上》

  这个定义实际上只告诉我们‘类同’不同于其它‘同’(二名一实的同、都属于一个整体的同、同处一地的同),并且‘有以同’。但《经下》还举例说明类的概念: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经下》
“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经说下》

  由此可见‘类同’就是指‘法’(共同性质)相同。方形的事物虽然可以分成木的、石的等等,但都仍然属于‘方物’这一类。因此,‘类同’只要求事物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就可以组成一类。‘说’(推理)都必须得尊重‘类’的概念。

“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 。夫辞 ,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大取》

  故、理、类三物是立辞的充分与必要条件,这就是说三物是推出结论的三个前提。有效的推论必须从前提出发,以客观道理进行,并遵守‘类’的概念。要是没有前提,推论就是胡说;不根据客观道理进行推论也会受困;不根据对类的同异的正确理解推论更会带来困难。

  三物论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概念,它并不会告诉我们怎么进行推理,但告诉我们正确的推理要遵守的原则。我们要注意,三物论很明确地说三物缺一不可。我们不能只有前提与推理,我们在任何推论都必须得“明于其类”。因此,三物论虽然‘私名’(单一词项)可以作推论的对象,但推论本身是类与类之间的推论。

  2.说(推理)

“说,所以明也。”《经上》
“以说出故。” 《小取》

  ‘说’就是把一个‘辞’(即命题)所以能成立的理由、论据阐述出来的论证 。‘说’是在《经下》出现最多的概念,《经下》的几乎每一条最后有‘说在…’提出前段话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小取》有一段话提出了‘说’中的七个具体论法。虽然有的论法并没有得到详细的解释,但由于它们在这段话的出现,它们无疑是辩论的具体方法。另外,‘止’与‘擢’ 虽然在《小取》的这段话没有出现,但在《经上下》有详细的介绍,因此它们也是‘说’中的具体论法。

  ‘说’中的具体论法如下:

  (1)或

“或也者,不尽也。”《小取》

  虽然只有这个定义,但是由于它在《小取》的位置我们知道它是一种具体论式。实际上这几个字是足够确定‘或’式推论的本质。《墨经》经常用‘或’设选言命题 ,其目的很明显地是从‘A或B,并且非A’得出结论‘B’,这就是‘或’作为论式的形式。因此‘或’显然是一种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

  (2)假

“假者,今不然也。”《小取》

  ‘假’是假设,把一个假言命题作为前提推出结论。虽然‘假’在《经下》中也出现过 ,但《经下》的定义并不给‘假’作为论法加以说明。而虽然‘今不然’是指假言命题的性质,实际上理解了假言命题的性质就等于理解了假言推理的推论。虽然它的推理过程没有被明确地提出,‘假’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

  (3)效

“效 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
故中效 ,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小取》

  ‘效’是指出一个标准(法),看所效之物是否符合此标准得出是或非的结论。例如 :矩是方之法,凡符合矩之法的,就可推之为方物;凡不符合矩之法的,就不是方物。因此效式推理很明显的可以视为(广义的)三段论,如:

  凡符合矩之法的是方物,并且长方形是符合矩之法的,因此长方形是方物。因此效的形式是:凡A是B,并且C是A,因此C是B。(即Barbara) 凡不符合矩之法的不是方物,并且圆形是不符合矩之法的,因此圆形不是方物。凡A′不是B, 并且C是A′,因此C不是B。(即Celerant)

  由此可见,‘效’也完全是一种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

  (4)辟

“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小取》

  ‘辟’就是比喻,为了使一个推理清楚明白而提出另一个类似的对方会承认的推理。《小取》又关于‘辟’写道:“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根据‘类’的定义,二物同类(即‘有以同’)必须有共同的特点,但也可能有不同之处(‘不率遂同’),所以‘辟’有‘行而异’的问题。因此虽然在辩论当中这种方法是有说服力的,但作为逻辑学来看它是很缺少必然性的,可以把它视为一种类比推论,但实际上它属于辩论而不属于逻辑学。

  (5)侔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小取》

  ‘侔’的意思是类似的‘辞’相互发明。《小取》举了几个例子,如:‘狗,犬也’与‘杀狗,杀犬也’ 。这两个‘辞’相比而俱行 ,因为‘狗’与‘犬’重同(二名一实)。可见‘侔’是一种演绎性的直接推论方式。《小取》还提醒我们,“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侔’与‘辟’相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以免‘转而危’。

  (6)援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小取》

  ‘援’是说,对方认为正确的,我也可以把它看为正确的。如果把对方的话当作前提得出自己的结论,这个结论应该得到对方的承认,这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辩论方法手段。‘援’也不应该理对方的话太原,以免‘远而失’。作为逻辑学来看,‘援’的意思是任何已经被承认的命题可以做为新的推论的前提,得出新的结论。

  (7)推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所取者予之也。
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小取》

  ‘推’是指提出与对方同类的命题得出对方不能接受的结论。提出的命题必须跟对方的命题本质相同,以免‘流而离本’。‘推’是一种归谬法,把与对方主张的类似的命题作为前提,推出矛盾。在辩论中这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手段,它让对方陷入自相矛盾,使得他不得不接受自己的观点。墨子特别善于使用这个论法,在《墨子》中有不少例子,如:

“公孟子曰:‘无鬼神’。又曰:‘君子必学祭祀’。子墨子曰:‘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 也。’”《墨子 公孟子》

  (8)止

“止,因以别道。”《经上》
“止: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经说上》

  ‘止’是举例子反驳对方的观点。‘彼’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事物是一个样子,那么‘我’就举一个例子说明事物不是这个样子。跟其他论法不同,‘止’在《墨经》出现了两次;我们还有:

“止,类以行之。说在同。”《经下》
“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
   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经说下》

  这两条必须同时解释。《经下》的“说在同”是指同类,从《经说下》可看出这是指‘是’与‘此’同类。《经说下》中我们有‘此’、‘是’、‘其然’;这些字可以代替适当的词项。我们把‘其然’命名为a,‘此’为b,‘是’为c,那么我们就有:

  c与b同类
  彼:b是a,所以c是a
  我:有的b不是a,所以怀疑c是a

  用我们的符号,这就是:

  Abc
彼:Aab ├ Aac
我:Oab ├ 怀疑c是a

  因此,‘彼’的观点是Aab,Abc├Aac,即亚里士多德的Barbara式推论。《墨经的形式逻辑》虽然对‘彼’的观点得出一样的结论,但还提出‘我’的观点相当于Camestres。而我认为《墨经》用‘疑’这个字很恰当,我们只能怀疑c是a,并不能得出演绎性的结论。在一些情况下Oab意味着c不是a,但是在一些情况下Oab而c仍然是a 。

  《墨经》对“止”的解释十分详细,而且通过用字代替词项很清楚地写下对逻辑形式的结论。

  (9)擢

“擢虑不疑。说在所谓 。”《经下》
“擢:疑无谓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 ,必 死也可。且犹是也。”《经说下》

  ‘擢’是典型分析。《经下》的意思是说,‘擢’的结论是有理由的而且没有理由怀疑的。这就是说,结论是由分析具体例子得来的;所有的例子支持我们的结论,所以我们不应该怀疑它。由此可见‘擢’是一种归纳法。

  《经说下》提出‘擢’式的具体例子:臧得了一种病,死了。用归纳法从臧的死这个别的例子推出,得了这种病的人都会死的。后来春得了这种病,就可以推出春必死,这是一种演绎性的推论。由此可见,‘擢’是从个别的事物推出个别的事物。

1 “之名”旧作“文多”,从孙诒让校改。
2 “臧”是奴仆名。
3 “书也好读书”五字旧脱,从胡适校增。
4 “尺”字旧脱,由高亨补。
5 “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原来在《大取》的不同位置,由孙诒让校改。
6 “夫辞”二字旧脱,从孙诒让校增。
7 沈有鼎1980,《墨经的逻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37页
8 如:“时或有久,或无久”、“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等。
9 “假必悖,说在不然。”《经下》
 “假必非也而后假。狗,假雀也。犹氏雀也。”《经说下》
10 ‘效’作为论式名是一个名词,法则、标准之意。
11 ‘效’作为论式的解释是一个动词,仿效之意。
12 周云之2004,《中国逻辑史》,山西教育出版社,第147页
13 “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不可。说在重。”《经下》;
  “狗,犬也。谓之杀犬,可 。”《经说下》
14 沈有鼎1980,《墨经的逻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54页
15 罟:网。
16 例如:a=有四条腿,b=动物,c=狗,因此c仍是a;a=有四条腿,b=动物,c=人,因此c不是a。
17 ‘说在所谓’与上一条‘说在有无’互换,由谭戒甫校改。
18 ‘之’旧作‘文’,由孙诒让校改。
19 ‘必’旧作‘文’,由孙诒让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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